产业政策
泸州市支持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来源:泸州市市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7-22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竹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乡村竹林风景线的各项部署,根据《中共泸州市委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竹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乡村竹林风景线的实施意见》(泸委发〔2019〕7号)精神,制定如下扶持奖励办法。

一、大力实施竹林基地高质量提升行动

1.鼓励新建竹林基地。科学编制年度新建竹林基地实施方案。编制实施方案时,应充分利用荒草地、未利用地、残次林;合理利用25度以上坡耕地;改造利用裸岩地等,禁止占用优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新建竹林基地由区县政府组织验收,区县政府整合中、省项目资金按不低于500元/亩标准一次性给予项目实施者补助。对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的,在区县自查验收的基础上,经市上抽查合格后,市级财政按100元/亩给予区县补助。

2.加快低产林改造进度。编制年度低产竹林改造实施方案。低产竹林改造由区县政府验收,区县政府整合中、省项目资金按不低于300元/亩标准一次性给予项目实施者补助。对集中连片200亩以上的,在区县自查验收的基础上,经市上抽查合格后,市级财政按区级财政投入的50%,县级财政投入的25%给予区县补助。

3.支持高质量建设现代竹产业示范基地。基地集中成片面积山区县达到2万亩以上,丘区县达到1万亩以上,道路设施、排灌设施、示范标牌等比较规范,测土配方施肥、立竹密度调整、生态种养等现代实用技术实施5项以上,3年内竹笋产品、竹下生态产品无质量安全事故,面源、水源、空气无污染,达到省级示范基地认定标准的,市上组织验收合格,经省上认定后市级财政每个给予200万元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5个。

4.高质量建设竹林风景线。“纳叙古”百里翠竹示范带以外,市级每年规划建设翠竹长廊(大道)3条。各区县要因地制宜沿国、省道和旅游景区搞好翠竹长廊规划建设,每条长度不低于10公里,两侧竹林宽度不低于5米,竹笋、立竹生长健康,设施和标识等符合建设标准。达到省级竹林风景线建设标准的,经验收合格后,市级财政对G546、“纳溪古”风景线一次性给予3万元/公里的补助,对其它风景线给予0.5万元/公里的补助。

5.积极开展竹林小镇、竹风景区和竹林人家建设。对达到省级竹林小镇、竹林人家和4A级竹风景区标准,经省上命名后,市级财政对竹林小镇和4A级竹风景区一次性补助100万元/个,对竹林人家给予信贷担保贷款支持,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按政策给予贴息补助,单个项目流动资金贷款最高贴息不超过100万元。每年补贴竹林小镇不超过2个,4A级竹风景区不超过1个、竹林人家不超过10家。

6.加快竹区基础设施建设。按年度下达计划对新建竹区公路,采取先建后补的办法,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公路工程四级技术标准进行建设,经验收合格后,按每公里1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年补助不超过200公里。

二、大力实施竹产品加工高质量提升行动

7.支持初加工点建设。积极支持初加工点和竹食品冷链物流链建设,对管理规范、财务健全的给予信贷担保贷款支持,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按政策给予贴息补助,单个项目流动资金贷款最高贴息不超过100万元。

8.支持竹加工企业发展。鼓励和支持竹产业园区建设,加大对园区的支持和扶持力度。支持招引加工企业和项目集聚发展。支持加工企业积极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支持重大加工项目建设,对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含)—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含)且按期竣工投产的,分别按固定资产投入的0.6%、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加工企业给予信贷担保贷款支持,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按政策给予贴息补助,单个项目流动资金贷款最高贴息不超过100万元。每个企业年贴息额不超过200万元。

9.对新引进的项目投资方是获得中华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定等国家级品牌的企业,上市公司,国内行业排名前10的企业、投资上亿元的或者采用国家高新技术的,按“一企一策”制定扶持措施。

三、大力实施竹文旅融合高质量提升行动

10.对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工艺雕刻、工艺编结、工艺家具等类)和亚太地区、国家级竹(木)工艺大师(工匠)带项目、带作品、带资金入驻泸州,扶持政策按“一事一策”制定。

四、大力实施竹产业品牌高质量提升行动

11.支持企业智能化升级。鼓励企业建设(改造)自动化生产线、数字化车间、智慧工厂,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智能工厂(车间)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12.大力支持竹产品市场营销体系建设。依托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的综合优势,规划建立区域性竹产品综合市场和竹产品交易展示中心,对投资方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0%—3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鼓励企业入驻交易中心,对纳入我市统计核算、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租赁交易中心内物业,自正式达到前述销售收入之日起三年内,给予免租补贴。

13.鼓励企业拓展市场。鼓励企业参加知名会展,由市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参加国家和省、市政府(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主办的展会,对企业参展产生的展位费和交通费(2人),按照国外展会70%、国内展会80%的标准予以补助。

14.对已享受本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我市其他扶持政策中的相应条款。

15.本政策由市林业竹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由各区县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6.本政策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原《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竹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发〔2014〕48号)政策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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