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竹文化节

中国竹文化节
中国竹文化节申办办法
来源:中国竹产业协会 作者:中国竹产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9-12-18
  

中国竹文化节申办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竹文化节(以下简称“竹文化节”)的申请、筹备和举办工作,提高竹文化节举办水平和成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竹文化节是推动中国乃至世界竹产业发展的国际性品牌活动。办会宗旨是:弘扬竹文化、发展竹产业、振兴竹经济、促进竹产业转型升级、加快现代竹产业发展,为发展城乡经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服务。

第三条  中国竹产业协会负责竹文化节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竹文化节由国家相关部门作为支持单位,国家林业局、国际竹藤组织和举办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人民政府主办,中国竹产业协会和举办地城市人民政府承办,国际竹藤中心等协办。

第五条  竹文化节每两年举办一届,每届在一个城市举办,举办时间为3—7天

第六条  竹文化节举办内容主要包括:室内展示、室外展园和相关活动等。

室内展示分为:各省(区、市)展区、港澳台展区、国内外展区、专题展区;室外展园以植物景观展示为主;相关活动包括开幕式、产业论坛、竹文化表演、技术讲座、信息交流、贸易洽谈等活动。

第七条  竹文化节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各方支持、企业参与的办会方针。

第八条  竹文化节申请和举办坚持科学合理、高效客观、务实创新、节俭惠民的原则。

第九条  确定举办城市实行申办制,成立申办工作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

第十条  筹备举办竹文化节,成立筹备委员会承办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

第二章  申办条件

第十一条  申办城市应是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或地级市。

第十二条  申办工作得到申办城市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的支持。

第十三条  一届竹文化节每个省(区、市)只能推荐一个城市申办。曾举办过竹文化节的省(区、市)再次提出申办,原则上应间隔两届以上。

第十四条  申办城市具有较好的竹产业基础、悠久的竹文化历史。

第十五条  申办城市具有承办竹文化节的经济实力,申办前一年度财政可支配收入居同类城市中等以上水平。

第十六条  场馆设施能满足竹文化节要求,能提供相关服务和办展条件,配套功能完善,交通便利,方便公众参观。

第十七条  申办城市具有承办国际性或全国性大型展会活动的经验。

第十八条  申办城市旅游业、服务业成熟,具备良好的接待条件。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办报告、政府意见、举办方案和承诺条件等。

第二十条  申办报告主要包括:申办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竹产业状况、办展优势、申办理由、竹文化节后续利用设想,以及申办城市政府对申办工作的重视程度。

第二十一条  政府意见是指申办城市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对申办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举办方案主要包括:

(一)城市介绍。包括申办城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及交通、气候、自然条件等概况,竹生产和消费情况,举办大型活动情况等。

(二)办展设想。包括时间、地点、主题、理念、目标、承办单位、运作方式、经费预算、资金筹措等。

(三)选址情况。包括室内展馆和室外展园的位置、面积及相应的配套设施等。

(四)保障措施。包括宣传、交通、食宿、物流、金融、商贸、旅游、安全、后勤服务等。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承诺条件主要包括:提供给负责举办竹文化节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单位的筹办经费;中国竹产业协会及其它机构的参展补助;竹文化节筹办经费;评奖工作及奖励经费;各省(区、市)布展所需要的基础建设条件,植物基本材料;各省(区、市)参展“一对一”接待和相关服务;以及开幕式各省(区、市)政府代表团的接待安排等。

第四章  申办程序

第二十四条  竹文化节原则上提前两年提出申请,受理申请截止时间为申请年份831日。

第二十五条  在规定受理时间内,经省(区、市)人民政府同意,申办城市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或林业厅向中国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递交申办材料。

第二十六条  经国家林业局造林司批示同意,中国竹产业协会对申办材料审核通过后,组织专家组实地考察,形成考察评估报告,提出候选城市名单,提报申办工作领导小组。未经审核通过的由中国国家林业局造林司书面函复。

第二十七条  申办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确定举办城市。评审委员会由国家林业局造林司、申报城市所在省(区、市)林业厅、中国竹产业协会及相关专业各出一名代表组成。  

第二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会议在候选城市以外的省(区、市)召开。

第二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会议程序:

(一)候选城市申办陈述;

(二)评审委员会成员无记名推荐举办城市;

(三)申办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审委员会和专家组的意见,研究确定举办城市;

(四)申办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宣布举办城市。

第五章  筹备举办

第三十条  中国竹产业协会与举办城市人民政府签定协议书,明确职责、任务和目标。

第三十一条  中国竹产业协会负责组织提出《中国竹文化节总体方案》,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

第三十二条  成立竹文化节组织委员会,组织委员会是竹文化节的领导机构,负责竹文化节的组织协调工作,决策筹办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委员会成员由竹文化节主承办单位和支持部门组成。组织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竹产业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具体指导、协调、监督、解决筹备事项和问题。

第三十四条  竹文化节组织委员会下设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是组织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在组织委员会领导下,负责竹文化节筹备举办的各项具体工作。执行委员会成员由举办城市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举办城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委办局组成,人员组成方案由举办城市提出,经省(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组织委员会确定。

第三十五条  组织委员会办公室审定竹文化节整体筹划方案;组织专家评审竹文化节总体规划方案、室内展馆和室外展园实施方案、参展设计方案等。

第三十六条  组织委员会组织成立评奖委员会,对室内展示、室外展园和竹展品进行评比;组织委员会对组织工作优异的单位与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竹文化节总体安排、宣传策划、招展招商、相关活动、展会运营等方案,以及竹文化节名称、标志和品牌等相关产品开发及延伸使用等商业活动,由执行委员会提出方案,经组织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以各省(区、市)竹协会为单位组团参加室内展示和室外展园布展,各省(区、市)竹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参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中国竹产业协会各分支机构可以组织参加室内专题展示和室外专题展园,由竹文化节执行委员会通过市场化运作组织相关分支机构和企业参展。

第四十条  主承办单位和参展单位共同维护竹文化节展示效果。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四十一条  专家组和工作人员对候选城市进行实地考察所需费用由中国竹产业协会承担,申办城市提供市内交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十二条  申办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专家组成员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规定和纪律,坚持申办原则,认真开展考察评审工作,不得收受与申办相关的财物。违反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申办城市必须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规定和纪律,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手段谋取举办资格。违反规定和纪律的,取消该城市的申办资格,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  竹文化节组织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评奖委员会以及筹备举办和参展过程中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规定和纪律,不得收受任何财物。违反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四十五条  竹文化节主办和承办单位应当严格控制经费预算,加强对竹文化节活动的财务收支管理。举办竹文化节不得发放礼品、贵重纪念品等,不得重金邀请各类名人参与活动,不得利用竹文化节活动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

第七章    

第四十六条  竹文化节结束一个月内,竹文化节执行委员会向中国竹产业协会提交竹文化节申请、筹备、举办的文件、照片、录像等档案资料一套和工作总结;各省(区、市)竹协会向中国竹产业协会提交参展工作总结。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竹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中国竹文化节申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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